小金说法
用人单位如何规避“隐孕入职”?|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场中用人单位在招收女员工时常常会询问其是否已婚,是否计划生育,更有甚者在入职前会安排体检,用人单位这样做无非是想尽量避免招录孕妇。

虽然怀孕是一种权利,女性在怀孕期间的求职的权利应当被保障,但是如果在面试时坦言已经怀孕,就很难得到入职机会。 所以现实中还是有不少女性员工迫于无奈选择隐瞒怀孕事实入职。

那么员工隐瞒怀孕入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此对其开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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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入职,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根据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应聘者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谎报或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可以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是 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 用人单位在已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女性应聘者应该按照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

否则,如果应聘者隐孕办理入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  

但是,法律对怀孕女职工同样也规定,根据我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女性应聘者是否怀孕就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应聘者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关信息。

这种隐瞒行为属于不诚信行为,只能对其进行道德评价,法律上并不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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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指引


基于上述分析,小金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规范建议如下,供用人单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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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体检

在员工入职前,用人单位需要进行必要的 体检措施 ,防范“隐孕”行为存在。

不能盲目相信候选人说的每一句话,能够隐孕入职的人,必然是说谎高手,察言观色已经无法得知她说的是真是假了。

小金建议在体检要求里,多加一个体检要求—— 拍胸片 ,因为拍胸片对胎儿发育有影响,一般在拍胸片三个月后才建议怀孕,所以不愿意拍胸片的,就基本可以淘汰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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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告知岗位性质、劳动强度

在入职须知中明确告知岗位要求,尤其是 工作强度、工作时间 ,应聘者是否怀孕对履行岗位有密切的关系,如“需要经常加班,值夜班等”,入职登记表中,承诺尚未怀孕,增加对于隐孕入职定性为欺诈,劳动合同归为无效条款。

告知条款使得用人单位询问怀孕事实合法化,承诺与合同无效条款固定欺诈事实和明确欺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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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规避女性产假风险

按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的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这样用人单位的负担就会大大减小。  

当然,隐孕入职的人,毕竟只是少数,更多的女性都在用行动证明自己,用实力说服别人,为公司创造价值。她们不能被极少数的隐孕入职的女性代表,她们值得获得一个录用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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