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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已成往事,“你要的彩礼钱”怎么办?|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一经发布,引起广泛社会关注。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具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却成为了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及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

本期,小金结合《规定》《规定》内容对彩礼问题详细解读。



什么是彩礼

《规定》第三条明确:在认定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例如,财物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的参与,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规定》第三条同时明确了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具体包括:
1. 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上述财物或支出,因金额较小,或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谁有权主张彩礼返还?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由双方父母参与。那么,在彩礼返还时,是结婚的男女双方有权主张,还是双方父母也有权主张?

对此,《规定》在考虑上述习俗的基础上,就谁有权主张返还彩礼区分两种情况:

1. 离婚纠纷(双方已领取结婚证)

离婚纠纷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提出返还彩礼,属于一并解决财产问题,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提出返还彩礼的,当事人为夫妻双方。

2. 婚约财产纠纷(双方未领取结婚证)

婚约财产纠纷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定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了三种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本次《规定》增加了两种返还彩礼的情形,也就是说,现行关于彩礼返还的情形有以下五种: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完成彩礼的给付和接收环节,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解除婚约,给付彩礼的一方未能实现结婚的目的,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没有共同生活,例如因两地工作等原因未生活在一起,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现在结婚往往倾全家之力给彩礼、办婚宴、买房购车,甚至为此举借巨额债务。如果双方离婚,不仅缔结婚姻的愿望被打破,而且导致给付彩礼的一方将陷入生活困难的, 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4. 双方已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新增)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以要求返还

但具体返还比例可根据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结合当地习俗进行确定。

5.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新增)

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此时解除婚约,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具体返还比例也要根据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结合当地习俗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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