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说法
高空抛物所抛掉的,可能还有自由|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近日,浙江杭州一小区内突然从高空掉下两袋生活垃圾,其中还有两个玻璃瓶和一个金属罐,差点砸中其他业主。 随后,民警上门找到扔垃圾的女子。

据其交代,当时看垃圾有点重,自己忙了一天懒得再下楼,就趁着夜色扔了下去。 目前,该女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警方依法刑拘。

高空抛物的现状层出不穷,时刻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安全。为了进一步保障大家“头顶上的安全”,预防高空抛物事故的发生,国家对此也进行了一系列的严格立法,那么我们通过以下的案例讲解 高空抛物的背后到底有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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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成本不再只有口头教育、行政处罚或是民事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从2021年3月1日起,高空抛物罪已作为一项独立刑法罪名开始实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1条第二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最高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上述案件中,即使该名男子高空抛物的行为并未引起人员伤亡,但鉴于抛掷物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也被纳入刑事犯罪处理。

另外,针对本项罪名立法还规定了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比如,若高空抛物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将 涉嫌构成过失伤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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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在实践中,除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外,高空抛物还常常出现以下几种民事责任情形:

1. 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建筑物高层公共走廊抛物砸伤路人,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今年年初,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熊孩子因贪玩将矿泉水瓶从高空掷落,使他人因受到惊吓而摔倒受伤,最终家长被判赔9万多元。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让熊孩子犯错不再是零成本,即便高空抛物者为心智尚未齐全的未成年人,对其负有监护职责的家长也必须为自己的监管不力承担责任。

2. 高空坠落的物品砸伤路人,真正的加害人难以确定,应采取推定加害人的方法,即承担损害责任的主体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2017年,谢某在一小区内被高空掉下的一块砖头砸中头部导致截瘫,经公安机关调查后排除了本次事故为坠落物的可能,但却未能查明具体侵权人。最终,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在审理后宣判建筑物的13家住户为此共同担责。

在本案中,虽然有关机关最终未能查明侵权人,但案件结果却并非是不了了之,而是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   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安保义务的,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例如:在不侵犯业主隐私权的范围内安装监控设备,进行监管;定期举办教育宣传活动,加强住户防高空抛物的意识;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有关机关或业主调查等等。

若物业公司未能在小区内尽到自己的职责义务,被侵权业主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向其主张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写在最后

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不可预测的高度与速度的影响下,哪怕是一个没有重量的易拉罐或是一颗不起眼的小石子都有可能变为伤人的“凶器”。

国家对于高空抛物的立法保护无疑给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多加了一层保障,但若想要真正杜绝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除了严格的立法外,更需要的是每一位居民出于道德上、法律上的自觉遵守,方能解决城市上空之痛。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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