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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及解散的事由

司解散,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开始进行清算(有例外,见下文)并最终完成注销登记,使其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现对公 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进行分类和梳理。


一、自行解散

  1. 自行解散,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大会)的决议而解散。此类解散主要依照公司股东的意愿进行。

  2. 自行解散的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强制解散

  1. 强制解散,指公司因政府机关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而解散。此类解散,并非取决公司股东的意志。

  2. 强制解散的情形:

    (1)行政解散,即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此类解散是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司经营中违反工商、税务、环保等规定进行的处罚或决定,强制违规公司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并解散的情形。

    (2)司法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公司僵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的规定,司法解散的事由主要有: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论自行解散还是强制解散,解散决定一经作出,公司应停止经营活动,进行入清算程序(除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情形),待笔者在后续文章中进行总结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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