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说法
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在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在劳动者离职时需要一次性支付大额的经济补偿金,从而选择与劳动者协商 在职期间预先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种协商约定有效吗?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提前支付呢?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走进本期小金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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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 劳动者无过失 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其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定情形 包括:

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任一法定事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据“无过失辞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据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下经济性裁员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外,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6)用 人单位因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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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可以在职期间给吗?

不难发现,在讨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时,都伴随着“ 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
这是否意味着:经济补偿金不能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而只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终结时方可进行结算支付?
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争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20)粤03民终14398号认为,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基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系按照 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计算,因此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 补足 经济补偿金的差额。
而与深圳市同属广东省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21)粤0104民初6020号却对“用人单位在职期间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出了 否定评价
广州市越秀区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支付均是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时间为节点,且经济补偿金一般理解为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获得新的工作岗位前“空窗期” 的生活补助,正常不应采取提前预支的方式支付,否则无法达到“生活补助”的目的,并就此认为用人单位采用每月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设计初衷相悖,不应得到肯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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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指引


用人单位选择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重要的是做好标准动作:

1

签订书面文件确认

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宜,明确“支付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属性,向劳动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共同签署 《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亦可单独以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等文件,约定“双方经协商同意,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和发放方式为: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每年于年终时预先发放相当于一个月的薪金给乙方,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是甲方应付的经济补偿”,并在发放经济补偿时备注用途,由劳动者在经济补偿发放凭证上签名。

2

书面签收

将每月工资及提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分开发放,做好经济补偿金的书面签收工作,同时 转账时注意备注“经济补偿金”

如选择将提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与工资一同发放的,则需注意在 工资条中明确列明金额性质、数额,并让员工每月对工资条进行签字确认。

3

使用标准法律用语

在与劳动者签署的《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协议》、工资表、转账备注中,注意明确金额性质为“经济补偿金”, 切忌使用“合同补偿金”“长期服务金” 等非标准法律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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