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说法
新《公司法》对劳动用工的三大影响|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出资责任与权益保护、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国家出资公司等方面均有诸多新规则和显著变化。

为协助公司应对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小金从公司法实务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新公司法中重点适用的规则条款进行梳理、解读。

本文为新公司法解读系列的第六篇,聚焦于《公司法》修订中与企业用工有关的条文,分析 新《公司法》的实施将对企业用工产生的影响



明确职工代表大会为公司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

新《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 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这意味着公司需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但新《公司法》并未限定公司民主管理模式,除了职工代表大会以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第三款新增“解散、申请破产”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而听取职工意见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



要求董事会设置职工代表

新公司法对于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相关规定做了调整。

在职工董事的设置规则上,新公司法要求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要在董事会设置职工代表(如果公司已经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的董事会就不需要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也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通过参与审计的方式行使监督权利。



细化董监高义务和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细化了董事、监事、高管所负有的忠实义务,强 调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百八十一条也增列了侵占公司财产、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两项董监高的禁止性行为。公司在这些情况下追究相关董事、监事、高管的责任或严重违纪解除时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还新增了关于董事、高管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规定,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突破了民法典中“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使得董事、高管可能直接面临第三人索赔。这对董事、高管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可能使得公司需要在选任董事、高管时(以及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委派董事、高管时)应对拟选任董事、高管对于赔偿责任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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