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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汽车,就改名“刘霸道”?|小金说法

爱车之心人皆有之,但因为太喜欢一款车而随车改名的却是闻所未闻, 能想象吗

一90后社会男子刘某某,因喜欢丰田“霸道”汽车,决定 将自己的名字改为“刘霸道” 。不过,他这个美好的愿望并能实现。

2013年丰田“霸道”汽车因涉辱华广告,引起了中国网民的强烈不满,迫于舆论压力道歉并更名为丰田“普拉多”当地派出所接到申请后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最终还是拒绝了刘某某的请求,刘某某一怒之下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刘某某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公民改名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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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12条 规定: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条款赋予公民姓名权,使得公民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得以区分于其他人。而“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意味着 民法典赋予公民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即改名的权利。

那么是否意味着公民可以随意的更改自己的姓名呢?以 “台湾鲑鱼时间” 为例,2021年3月17日日本寿司店“寿司家”的台湾分店搞促销活动,谁的名字里有“鲑鱼”或者“鲑鱼”的谐音,就可以免费吃一顿寿司。

为了免费寿司,台湾至少135人在活动开始的24小时内把自己名字改为“鲑鱼”,引发台湾改名之乱,负责改名的民政部门忙不过来了。经过更改后的姓名有“廖鲑鱼”、“刘鲑鱼”、“洪鲑 鱼(红鲑鱼)”、“傅鲑鱼”,更有甚者将自己的名字更改为“曾经跟鲑鱼一起看蒋公逆流而上”,上述改名行为令人忍俊不禁。

且不看此种改名是否合乎法律只规定,因促销活动而改变姓名,使得社会弥漫着一种为占一时便宜而投机取巧的氛围。台湾的“鲑鱼事件”亦登上国际版面头条,使得台湾的国际形象大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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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从法律后果主义来看,若法律不对上述改名行为予以干涉,势必导致社会风气日渐沉沦,严重者甚至影响国计民生。 故我国民法典除了赋予公民姓名权以外,还在姓名权的条款后面加上“但书”,即公民改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刘某某诉当地派出所的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了法律对于公民改名的态度,法律赋予公民使用、变更姓名的自由,但同时也对于该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定。公民对于自身姓名的变更权并非一种无限的权利,而是一种要受到民法基本原则限制的权利,即 必须在公序良俗的框架之下完成改名的程序

公民户籍登记制度 的确立除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身份的确认,同时也是国家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法院认为,仅因特殊原因或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能对成年人的户籍登记姓名予以变更。

本案中,刘某某申请改名的的理由是其喜欢丰田“霸道”系列的车辆,变更后的姓名听起来更有气势,上述理由并不构成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

随着社会自治体系及市场经济的建立,公民的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主导民法典的主要原则。但意思自治原则的弊端已在20世纪的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原形毕露,若肆意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势必导致社会混乱的产生及公民权益的受损。

故早于上个世纪德国学者拉伦茨已在《德国民法典》中阐述自身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看法,即公民的意思自治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使得社会得以有效地运行及保护公民的权益。

公民姓名的更改看上去只是个人意思自治的行为,但其实质上可以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若不及时加以限制,“台湾鲑鱼事件”便会在世界各地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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