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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借条算盗窃罪吗?带您来看今日的掩耳盗铃|小金说法

电影《飘》里面白瑞德对郝思嘉说:你不偷东西不是因为你认为这个行为不道德,是因为你怕坐牢。 而欠债人偷取债权人的借条是因为不想还钱。

借钱之后,一般人是想着怎么把钱还了,欠债人的脑回路显然不同常人,苦思冥想的都是怎么才能赖账不还。

事件回顾

浙江绍兴嵊州舒某从2009年开始, 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 ,前后多次向闺蜜求女士借 钱,求女士受不住舒某的苦苦哀求,先后向舒某合计借款金额共600多万元人民币。

临近年关,舒某还不上所欠债务,求女士一再催收,但每次都被舒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回去。

2021年春节期间,舒某手提年货到求女士家,原本是祈求求女士宽限还款期限,但碰巧的是,求女士一家因顾去杭州,家中无人。 舒某便心生一计,动了歪脑筋撬开了求女士家的门。

因为二人是闺蜜,求女士家里角角落落已被舒某了然于心。 舒某很快找到了自己写的75张借条, 并当即拿回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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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

求女士老公回家一看,门锁被撬,但是家里财务没少,后求女士回来发现75张欠条不翼而飞。 随后报警,舒某迫于压力主动自首,并对于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小金说法

对于行为人并未直接对被害人的实际财物进行侵害,而是窃取了被害人持有的借条,对此,我们先看法律如何规定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显而易见, 盗窃罪不以数额较大作为成立的唯一标准 ,只要行为人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等相关情节,也能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二款 规定,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 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 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 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

无独有偶,据小金查阅: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前处理的古某某盗窃罪与该案类似。

一审法院认为 :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已出具借被害人人民币19000元的借据盗走,后将借据销毁,使其所欠被害人的债务消灭,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二审法院认为 :古某某从被害人家中盗走的借据,虽名为“借据”,但实为书面证明,是证明古某某与被害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书面证据。该“借据”的证明力极强,且是该债务的唯一书面证据。古某某盗窃该“借据”意在使被害人丧失“借据”所载的财产性利益,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古某某盗窃该借据的行为已经完成,即应认定为盗窃既遂。最终认定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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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

小金认为 ,当借条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实现债权的唯一凭证,此时,虽然借条不是直接财产,但所代表的是一定的财产,同时也是一定 财产所有权的证明凭证 ,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凭证,如被盗取,将难以保护其在借贷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即行为人盗窃债权凭证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自己一定财产所有权的路径,应以盗窃罪论处。

但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为避免虚假诉讼的蔓延,有了借条往往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佐证借条的证明力度,此时,当借条不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凭证时,是否构成盗窃罪还需要综合考量。

本案舒某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撬门而入盗窃借条的行为,已满足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据报道,目前 犯罪嫌疑人舒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嵊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写在最后

朋友间有困难相互帮助本是好事,是一种关系的建立。 针对这件事小金还是要提醒诸位,朋友之间交往,保持警惕的心有益无害。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乐意助人是好事,但也请您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再选择是否出借。

小金建议,平时借贷往来,尽量签署相关借款手续,且要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树立相关法律意识。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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