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说法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1年3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对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进行了具体规定,接下来带大家简析《解释》中的重要规定。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

该解释的施行是否意味着只要被告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就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呢?

并不是的,该《解释》中的惩罚性赔偿是有适用前提的 ,只有被告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同时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1、“故意”的认定标准

在以往侵害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对被告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并未有较为明确的标准,《解释》中明确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故意”进行认定,同时列举了 常见的可能构成故意的情形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但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上述情形法院仅系初步认定构成“故意”,具体还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及证据进一步认定。

另外明确“故意”包括了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中的“恶意”,统一“故意”和“恶意”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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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2、“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解释》明确侵害知识产权中的“情节严重”从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同时列举了可以认定为 “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标准

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 如上述利益难以计算确认的情况下,则参照涉案知识产权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小金说法

在《解释》出台前,侵害知识产权类的案件中的“故意”、“恶意”、“情节严重”等情形均未有较为具体的统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其自由裁量权形成不同的认定方式和标准。 《解释》规范了认定的标准,也给知识产权维权的当事人提供一盏明灯指明了维权的方向。

但作为维权的一方,虽然《解释》规范了相关标准,但是人民法院最终还是要在该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也就意味着维权方必须举证到位才能达到让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目的。鉴于侵害知识产权类案件的特殊性,侵权证据容易灭失,因此在提起诉讼前, 维权方须及时做好相关的取证准备

结合解释的规定,建议维权方在发现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时:1、以公证、录音录像等形式保全对方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2、发函函告对方要求停止侵权行为;3、搜集对方可能构成“故意”以及“情节严重”的证据。

在这个信息技术发展的时代,信息传输越来越便捷,而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容易被他人获取及利用,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是极其巨大的,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及修改知识产权类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而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遭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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