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动态
因公司债务,股东对未到期认缴出资应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登记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是否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股东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要求其对公司承担补偿责任?本色小编小金来为您解答!

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因公司债务,股东对未到期认缴出资应承担责任!

为了便于宣传,展现公司实力,部分创业者在公司注册时任意填写一个完全超出自己实力的大数字认缴资本,实则存在巨大风险。《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坚定追求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凭借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及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金本色所已跻身广州市主流律师事务所行列。欢迎随时来咨询!

返回
列表
上一条

金本色就有关工伤赔偿项目解析!

下一条

公司收购需注意的三大阶段问题!

推荐资讯